师父:无论其继承人是否有继承遗产,均以其继承人和受赠人作为被告。理由:是否继承遗产或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属于实体问题,能否作为被告是程序问题。
徒儿:直接将受益人儿媳作为被告,儿媳是直接受益人,符合谁受益谁负担的精神。
对应法律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 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再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起诉谁是程序问题,继承人有没有继承遗产以及有没有可以继承的遗产、谁来承担责任是实体问题,这个观点有道理。所以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将受赠人儿媳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