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小p律师:需要,因为对方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师父:这里的“对方”指什么?
小x律师:需要。
小h律师:此处的“对方”时固定的,还是随着上诉人的请求而变化?“对方”是指被上诉人,是根据上诉人的诉求确定的,而不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处于什么地位。非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扮演的是“原审其他当事人”,在二审中,也是“其他当事人”,对他们也应当送达上诉状副本,因为此时原审判决尚未生效。
小x律师:不同意小p的意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根据此条规定,二审中,只有利益冲突的人才是被上诉人,利益冲突的人数就是被上诉人的人数,只有被上诉人才需要答辩。二审中没有利益冲突的人按原审列明地位,他们也不需要答辩,因此也就没有知道上诉状的必要,也就没有为之提供副本的必要。
师父:看一下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小h律师:接收副本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案件进展的知情权,个人觉得即使不需要答辩,也应当送达,否则非上诉人如何知道自己没有被上诉。换言之,法庭送达传票时不送达上诉状,如何知道自己扮演的什么角色。作为当事人,对案件最基本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
师父:送达上诉状就被上诉了,没有向其送达上诉状就没有被上诉。 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x律师:他不需要自己是否被上诉,难道还希望被上诉不成。如果丙对一审结果不满意,自己也可以上诉成为上诉人的。
师父:一审没有判其承担责任, 难道还不满意?
小p律师: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生效,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讲处于未确定状态,一审各方当然要参与,不然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非上诉人,非上诉方只能申请再审,太不合理了。
小x律师: 如果权利涉及按原审地位列明的人,法院是会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没办过案件,想象的),怎么会就要再审呢,满意,所以不需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没有被上诉 非上诉、非被上诉方是应当按原审列明地位的,你想想为什么要按原审列明地位而不是不列?就是要方便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二审的诉讼。
我是想当然,请大家批评指正
师父:司法实务中,二审法院不可能直接判决非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因为剥夺了其上诉权。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原则上只审理上诉请求,即不涉及到未被上诉方,何必要人家参加呢。
小P律师:刚才看了下法条,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可见,法律规定要给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副本,至于他们是否去参加二审,由他们自己决定,法院还可以缺席判决。?(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师父:为什么法条这样规定?
小P律师:诉权是程序上的权利,与判决结果对其有利否没有关系,不能依据判决结果对其是否有利而决定其是否享有诉权。根据查阅相关资料可得:对被上诉人以外的原审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状是原审法院的法定义务,理由是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