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小H律师:第一款规定的是法院对存款的执行方式,第二款规定的是相关人员的辅助执行义务
小X律师:一定程度上第一款是第二款的大框框,如果银行收入是被执行人及家属的唯一生活来源的时候,第二款“银行、信用合作和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也必须保留生活必须费用。
小H律师:银行、信用合作和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没有审查存款是否为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的义务。这些单位只有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
小X律师:如果这个月银行卡扣光了,告知人民法院了,告知银行了呢。法院也必须按第一款的规定,生活必须费用。
师父:其实我是在综合第一款第二款,理解收入的含义。我考虑,经营收入是否依据该条扣留、提取的问题。
小H律师:个人认为应当依据该条,这里的收入我理解为现金和存款。
师父:是指预期收入。
小X律师: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前提。
小H律师:预期收入无法执行,预期收入是债权。
师父:这个预期收入与合同法上的预期收入,不是一回事。比如工资、租金收入、经商收入。
小H律师:个人认为执行的财产必须在被执行人的控制下,不能执行未到手的债权。债权能否得以实现尚处于一个不明的状态。换句话说,如果被执行人是员工,法院不能找公司执行下个月的工资。
师父:@法律人胡宇鹏 只要员工继续上班,可以执行若干个月的工资,有关单位必须配合。
小H律师:员工是否上班出于不明状态,或者员工是否完全的履职也是不明的。
师父:收入,是指其应得暂未占有的财产。比如工资,尚在银行,职工还未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