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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卒视界2021年度合集第三问

发布日期:2022-04-29浏览次数:6

问题: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在哪?

答:区别在于有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师父: 很多名家都是这样说的,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我不敢苛同。比如,市长的小三,是市场局的档案管理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请托人通过小三找市长谋不当,小三主要是利用关系密切,影响市长的职务廉洁性,故小三虽是国字号,仍应当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编者按
两者主要区别:主体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主体本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所不论,其二主体是否利用与之有亲密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受贿。本案中小三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未利用其本身的职务影响受贿,而是利用其与市长的职务影响受贿,且其与市长是情人关系,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符合主体要件,应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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