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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卒视界2021年度合集第五问

发布日期:2022-04-29浏览次数:8

问题:甲将自有房屋卖给乙,并将房屋及产权证交付给乙。乙居住数年后,又将房屋卖给丙,交记名为甲的产权证和房屋交付给丙,数年后,丙要求过户至其名下,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2月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第十四条规定“  城市房屋经多次连环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最后一手买受人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追加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第三人,并可判决当事人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参与中间流转的其他出卖人,将视案情需要追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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