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0728-5363925
问题:“澄清式”的“自动投案”是否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答:“自动投案”对于投案目的有特定要求,即行为人必须明确告知其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动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表明自己“清白”的,则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要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刑事审判参考》第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