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0728-5363925

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推荐产品

24小时服务热线 0728-5363925

法卒视界2021年度合集第四十二问

发布日期:2022-11-21浏览次数:5

    问题:是抢劫罪还是劫持汽车罪?9月13日,武汉警方通报,男子雷某因纠纷对被害人薛某不满,在新竹路某单位将薛某击伤后逃逸。据报道,该案为枪击案,中枪者为律师,嫌疑人作案后抢车逃跑。被抢车主妻子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丈夫开车去买东西,车停在那里,一男子用枪指着他,然后把车开走了,她的丈夫受到惊吓。据武汉警方消息,嫌疑人雷某于11时50分被抓获,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潘:个人认为他主观上是想逃跑,不是想占有汽车(财物),构成后者或者都不构成。
    毛:抢劫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该案中嫌疑人强行开走他人的车辆逃离现场,是一种事后的逃避行为,不具有归责性。不具有将车辆占为己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师父:这个案件还有两个细节:1、玩手机的车主被枪指后,当即逃跑了;嫌疑人自行驾车逃离;2、不久,车辆在一山坡找到了。事后劫车行为毕竟具有社会危害性,为什么不追究?
    我觉得定两个罪:故意杀人罪  (持枪)抢劫罪,没有侵犯汽车上的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故不构成劫持汽车罪。以暴力手段逼取汽车,继而占有使用车辆逃离,转移占有并加以使用,符合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
    宇鹏: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非法持枪是行为犯,不论其持枪行为是否造成伤害等结果都构成本罪。劫持汽车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危及车辆和车内特定人员的安全,显然也危及行使途中车辆外的不特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因而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本案中,劫持汽车的原因是汽车的运输功能,而非财物价值,是为逃脱而劫持,而非据为己有的目的。
    文督:劫持主要是指控制,这是直接抢到自己手里了。汽车的功能包括运输和财物价值等等。可以是为了运输功能而抢也可以为了财物价值。
    宇鹏:比如:我看见文督的电动车停在门口,但有急事需要用车,临时开用完归还,而不论财产的价值,仅考虑电动车的功能。对我而言,一辆20块的电动车和一辆20万的摩托车,都是为了救急,而不是为了据为己有。
    文督:我认为这都是车辆的价值,不管为了哪个价值都是抢。比如一本书,价值主要是阅读,我把它抢来垫桌脚也算抢。
    宇鹏:再者,劫持汽车罪和抢劫罪保护的法益不同,一个是保护公共安全,一个是保护私人财产、人身安全。如若劫持的汽车价值明显很低或明显很高,则定抢劫罪可能导致罪责刑不一致。争议的点在于临时占有使用,能否认定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文督:我觉得占有了就是占有了,不用区分时间长短。
    宇鹏:《盗窃司法解释》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对于临时使用型占有,盗窃司法解释比较关注车辆是否丢失。即不丢失的,不做犯罪处理。抢车使用,未导致车辆丢失的,个人认为可以参照此规定。
    李:部分同意师傅的观点,可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但应增加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犯罪人是事前准备了枪支并带到作案现场,作案后又带枪支逃跑,因此对事前事后持有枪支的行为应作出评价。刑法263条虽规定了持枪抢劫加重处罚,但该规定不能涵盖事前事后的持枪行为。可考虑预备行为(准备枪支)被实行行为(抢劫)吸收的问题。但抢劫并非一定要持枪抢劫,用管制刀具也能抢劫,即持枪抢劫并非一般抢劫通常会发生的情节,不宜用吸收犯的理论加以吸收。

0728-536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