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关于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三点提示:
(1)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而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该是那种基本事实不清,定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对于那种基本事实清楚,仅是证据或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的案件不宜作无罪辩护。这些证据或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对案件实体结果影响不大,而如果律师过于纠缠这些细枝末节,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还会引起公诉人和法官的反感,不利于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哪些案件做无罪辩护。
(2)曾有一起案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律师作无罪辩护。在律师发表完无罪辩护观点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表示认可。审判长当庭宣布因被告人认可律师无罪辩护意见说明其不愿认罪,因此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不予认定。该案例中审判长因被告人认可律师无罪辩护观点就否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固然不应该,但被告人当庭的回答也暴露出律师与被告人就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制定好相应预案。————做无罪辩护前应与当事人做好沟通。
(3)如果当事人坚持认罪认罚且不同意律师作无罪辩护,此时律师不应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独立作无罪辩护,而应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退出辩护。——当事人认罪且不同意无罪辩护时,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