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男欠个人债务100万,于2019年与妻子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名下的房子给妻子,但由于房贷未清偿双方始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债权人胜诉,欲执行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子。离婚协议是否能对抗债权人?
师父:不能。如能,则可能让恶意逃债的夫妻得逞。
宇鹏:个人认为,若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针对财产分割的部分有避债之嫌,应提出撤销之诉,在协议被撤销之前应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剥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权利。
文督:没过户就还是共同财产。
宇鹏:形式上是,实质上不是。
文督:实质上也是,协议尚未履行。
师父:男方身背巨债,却将共同房子给妻,本身就具有恶意。另外,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在未过户前,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参照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6、17条,只有支付对价的房子,才有可能不被追究。
宇鹏:离婚协议区别于其他合同,集抚养、财产、债权债务于一身的协议,不能仅因女方分割的财产较多,就认定为恶意。
师父:你扩大了你给的事实。
宇鹏:恶意=转移财产,转移财产不一定等于恶意。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恶意,需要单独之诉进行评判。
师父:中国的夫妻,有多少玩AA制的?要结合生活的实际去理解案件。离婚协议无需评判,反正未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