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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赔偿金怎么算?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成功解决

发布日期:2019-04-20浏览次数:133

内容

因订单减少,生意不好,公司无法维持下去解除劳动者,应如何赔偿?湖北法卒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邹某于2015年3月2日入职武汉市某针织厂担任生产工,工资2501元每月,未签定劳动合同,未买有社保,从2015年6月起,因公司订单减少,陆续安排员工放假,有事做时再通知员工上班,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短信通知邹某,邹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裁决厂方赔偿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03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366元。

【律师解析】

由于订单量减少,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公司以“生意不好,维持不下去”为由辞退劳动者,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公司未经过与劳动者协商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年赔偿2个月。

备注: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则赔偿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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