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不一定必须到庭。民事案件当事人也不一定必须到庭。
刑事自诉案件,区分了告诉和代为告诉。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是自诉人。被害人老、患病、盲、聋、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上述所列这些人是自诉人,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为代为告诉人。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刑事自诉案件中如何列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地位的问题。
《刑诉法》解释205条第二款,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自诉案件范围)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强制受惊吓等无法告诉,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原因的证明。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