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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发布日期:2020-04-24浏览次数:26

    是。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本质上是权利人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2018)最高法民申2911号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鹤煤集团公司主张自2009年之后李玲华未再主张债权,故至2014年起诉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鹤煤胜利公司总经理李振江与李玲华等10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后,鹤煤胜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1年10月9日前还款。李玲华于2011年9月28日给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送达《告知函》;2012年8月29日、2013年1月29日,李玲华等人给河南省信访局、国资委、河南省委、省政府致信反映鹤煤集团公司、永兴铝业公司不按承诺归还借款,一直在主张权利。至2014年3月4日李玲华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判决认定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李玲华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无当。

    (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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