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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发布日期:2020-04-24浏览次数:107

    甲乙买卖一台手机,手机交付给乙,约定乙方10天内付清价款后取得所有权,乙方逾期未付价款,甲方取回手机,以更高的价钱卖给丙,并交付。手机所有权归谁?后卖出的价款归谁?

    (1)甲乙之间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所以在乙没付清价款钱所有权是属于甲,甲方可以取回手机。

    (2)手机所有权归丙,后卖出的价款归甲。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后所有权发生转移,甲将手机交付于丙,丙取得所有权,甲作为原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取得原物受益处分的价款。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因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做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的,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予以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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