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处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复函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因此,《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限期拆除”,68条“责令限期拆除”,不应理解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