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不能认定为过错,疾病不能成为过错的参与因素。
(2018)鄂96民终630号: 熊华善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其残疾赔偿金为17631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仙桃公司以鉴定意见明确熊华善的伤残是其自身存在的颈椎病和交通事故外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并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0%为由,主张汪士平对一审判决依法核定的残疾赔偿金总额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熊华善自身患有颈椎病,但该病情只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疾病认为是熊华善的过错。人保仙桃公司主张应由熊华善自行承担50%的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