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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

发布日期:2020-04-24浏览次数:56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师父:希望大家引起重视。例如,很多民营医院(学校),在民政部门办理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后来投资人要转变为企业,民政部门就依据这一条,要求投资人将财产转给其他法人。否则,就要处罚。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小X律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师父: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 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民政局甚至认为,投资人将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小X律师:变更登记有哪些规定这个上没说,关键看怎么规定的.

    师父:将非企业变为企业,这不是变更登记,这是新的登记。废旧立新。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在民政局,企业的登记在工商局。而变更登记必须是在一个局里办的事项。

    小X律师:非企业单位变更为企业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第四项的“规定”,是否包含非企业转企业的条件和程序?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看第七项。

    师父:非企业单位变更为企业是否需要行政审批?第四项的“规定”,是否包含非企业转企业的条件和程序?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看第七项。

    小P律师:第九十五条说的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果是非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就不适用这一条,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一般规定。所以,非营利法人中只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非营利法人才不能分配剩余资产。

    (民法总则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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