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房屋在房贷还清之后赠给小孩,离婚后,一方反悔,能否对该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在不动产未实际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撤销:离婚协议属于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第186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 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认为不可撤销的观点中,还有人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赞同可以撤销的观点中,有人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离婚协议本质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条之规定。
不可以撤销的观点中,有人认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能否进一步认为,离婚协议经过公权力机关(婚姻登记机关) 的备案,更加不能被任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