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仅限于容留者拥有对场所的支配、控制权,而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不享有场所使用权的情形。
例如,二人共同租住同一房间,其中一人在房中吸毒的,同租者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对场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权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例如,同居女友放任同居男友在同居处容留他人吸毒而未加制止的,因放任者不符合认定为犯罪的条件,对其亦不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
师父:闫海飞容留他人吸毒案((2016)鄂0104刑初958号)。本案根据被告人闫海飞的供述及证人蔡某、张某的证言,用于吸食毒品的场所硚口区沿河大道238号城市便捷酒店5008号房间,虽然是用被告人闫海飞的身份证开的,但房费是用三人打牌提成的钱支付,不能仅仅因使用了被告人闫海飞的身份证就认定该房间为被告人闫海飞一人控制,应该是为被告人闫海飞及证人蔡某、张某共同控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他人”是不包括本人,那么,应该是被告人闫海飞及证人蔡某、张某共同容留杨某资吸食毒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闫海飞因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没有达到容留多人(三人)的定罪处罚的标准,因此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