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0728-5363925

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推荐产品

24小时服务热线 0728-5363925

法卒视界2021年度合集第四十九问

发布日期:2023-02-11浏览次数:5

    问题:《性侵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如何理解?

    答:该条系对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重申,主要考虑,《意见》强调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但不能忽视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应有考量,尤其是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当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此处表述虽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但主要是为了与此前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应严格把握。需要指出的是,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正常交往、恋爱关系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欺骗等卑劣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

0728-536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