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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卒视界2021年度合集第五十一问

发布日期:2023-02-11浏览次数:7

    问题: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在2019年后仍然零售石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构成。成品油零售需取得经营批准证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的500项行政许可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其中第183项行政许可为“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商务部《办法》中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的规定即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相关内容的细化,虽然商务部《办法》已经于2020年7月1日废止,但《办法》的废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系经国务院同意后下发,且《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第183项行政许可中对石油成品油零售的经营资格要进行审批的规定依然有效,故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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