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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卒视界2022年度合集第四问

发布日期:2023-03-02浏览次数:9

  问题:公司欠工人2018年至2020年工资32万未付,2021年3月,双方约定,公司只需要还28万,但在2022年9月30日付清,逾期按银行双倍利息计算。2022年7月1日职工离职,当日提起仲裁,要求清偿该28万,公司辩称,未届清偿期,所以应驳回,公司的辩称是否有理?

  宇鹏:个人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在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之后,已经不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当起诉至人民法院。

  师父:单就工资欠条纠纷,是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的。

  宇鹏:在有协议之后,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师父:这个值得商榷。法律规定是“可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工资纠纷属于仲裁受案范围。

  结语:此问题中的“驳回”,因公司抗辩的是未届清偿期,故应属于实体抗辩而非程序之辩,是指驳回诉讼请求。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入,用人单位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可见,发放工资是公司在约定的清偿期之前就应当履行的义务,现职工已离职,及时发放其工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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