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民法典50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或清理条款的效力。无效是否是否属于终止的情形?比如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约定的清理条款是否有效呢?
文督:属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也导致权利义务终止。
宇鹏:无效不属于终止的情形,无效和终止同位阶,互不包含。合同是双方认可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使合同主文无效,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清算方法,用以解决争议。
师父: 有宏观格局!但是,如何处理施工合同适用清理条款的问题呢。
毛明:(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案件认为,“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其实质是参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宇鹏: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若将二者签署的协议全盘否定,不认可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那法官将无所适从,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处理,有利于解决矛盾。
师父:合同是双方认可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使合同主文无效,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清算方法,用以解决争议。——————依据是什么?
宇鹏: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师父:这是价款的约定,不是清理条款的约定。
宇鹏:清理条款一并无效。清理条款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合同无效则双方互不负合同义务。
结语:民法典507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争议解决方法,是指诉讼、仲裁、第三方居中调解等解决争议的路径。与结算及清理条款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宇鹏提到的民法典第793条,并非是双方的约定,而是法律的规定,故不是清理条款。清理条款是指工程款的结算办法,比如按固定价款结算或按平方结算等。